|
如何理解新《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
2001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商标法》中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规定具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二是反对商标抢注。
其中,"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属于国际惯例。新商标法没有明确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这个问题尚有待实施细则去规定,一般应包括:
①注册商标权;
这一点是基于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规定的内容获得的在先权利。
这部分权利的商标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a、 已被核准注册的商标;
b、 已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
c、 已受理的正在申请中的商标(约占全部商标在先权利信息的8%);
d、 已递交申请,但尚未被受理的商标(约占全部商标在先权利信息的1%);
e、 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至我国的商标(约占全部商标在先权利信息的1%)。
②因在特定展会展出而获得的在先权利
新《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③他人因商标使用并创出一定影响而获得的在先权利
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其中强调了注册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怎样确定是否有一定影响?一般从商标在电视、报纸等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其他展览会、展品促销会等方面来判断。
④企业名称权;
他人将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并在与企业经营相同商品上使用,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企业有权主张自己的企业名称权。
⑤外观设计专利权;
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发明,与实用新型是以概念性技术方案本身为对象,外观设计则以外表有具体的形状或形态为对象。如三维空间的产品造型(电视、汽车之外型),二维的平面设计图案(床单、地毯之花样);色彩是构成图案的成份。就是说,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造型,也可以是平面的图案,还可以辅以适当的色彩,有时是三者的有机结合。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⑥姓名(包括笔名、艺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当这些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同样可以起到制约以商标的形式侵犯他人姓名权的作用。
⑦自然人的肖像权;
《商标法》允许将自然人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可以将自己,也可以将他人的肖像注册为商标,取得商标所有权。但在选择他人肖像作为商标注册前,必须征得自然人的同意,否则该自然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⑧知名商品的特有商品名称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⑨其他权利如著作权等。
以上九种权利,基本上涵盖了新《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内容,其中以第一种"注册商标权"的在先权利所占比重最大,而且目前可以经过注册前查询程序合法获知的在先权利商标,也只有第一种的a、b两种情况。这也告诉我们,商标经合法途径查询出来的数据,不能够把在先权利全部展现出来,其中还存在一些无法企及的地方。因此商标查询必不可少,但商标注册还是要作为一种商业投资来看待,即是投资就存在风险,这就要求我们要保持良好心态,采取多种方法来应对这种注册风险,获得合法的商标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