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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以外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属于冒充注册的商标行为
一、主要案情
北京白菊电器公司(前北京市洗衣机总厂)以生产洗衣机为主要产品,并于1984年2月27日在商品分类表第18类洗衣机、脱水机商品上注册了“白菊”商标。
从1989年开始,洗衣机市场日趋波软,该厂在1990年第一季度便已亏损20万元。于是,北京白菊电器公司先后开发了白菊系列产品,包括切菜机、保鲜机、微波炉等等,期望以此来提高效率,但仍然不能改变经济效益下滑的趋势,如多用食品加工机在1990年1月至3月间就亏损59893.87元。此案的关键在于,北京白菊电器公司在上述期间销售带有“注册商标”字样的“白菊”牌多用食品加工
机5184台,销售额986855元,而实际上,多用食品加工机非“白菊”牌注册商标的原指定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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