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标识不明 商家败诉不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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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冬,东方商场调进了一批S牌侏暖内衣后,很快被抢购一空。其中有一名叫李姗的顾客,穿了不到一星期,即两耳发红、发痒,胸部、背部、腿出现红色疹块。由于不知何故,李姗抹了一些常用消炎药后,并没有脱去内衣。数天后,病情加重,疹块迅速扩大、红肿、糜烂、化脓,奇痒难忍。经医院诊治,确诊为皮炎,系穿着保暖内衣引起皮肤过敏所致。为此花去医疗费用上千元。李姗病好后,查找了保暖内衣的所有包装和说明,均没有指明过敏体质者慎用之事项。而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表明,该保暖内衣不宜过敏体质者使用。由于要求赔偿无着,李姗便将东方商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精神损失。法院判决商场败诉。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东方商场败诉,只缘所售商品标识不明。
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者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标准编号、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警示说明、警示标志、产品说明书等。可以用文字、符号、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者具有保证其产品及其包装的标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具体为:
(1)产品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否则,进货人可以拒收,并追究生产者的违约责任。
(2)产品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均应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安全日期或者失效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产品标识o
(6)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可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本案中,厂家对自己产品不宜过敏体质者使用的特性末作明确标识,明显违反了法定义务。按照产品质量法之规定,必须赔偿损失,东方商场虽不是生产者,但作为消费者,李姗有权选择其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东方商场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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