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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指南 (一)办理各种商标注册申请的基本要求 商标专用权的获得以及变更、转让、注销或撤销等,当事人提出申请是首要程序。申请人学习、了解《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商标注册机关的有关要求,对商标注册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和及时获得权利是非常有益的。商标申请书件包括注册、续展、转让、变更、补证、注销和撤销他人不使用或注册不当商标等。各类申请既有共同的基本要求,又有不同的具体要求。 1.商标申请书件(含商标注册、续展、转让、变更、补证、注销和撤销等申请书式)应用打字机填写。 2.随同申请提供的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使用光洁耐用的纸张或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申请卷烟、雪茄烟商标,图样可以与实际使用时所需大小相同。 3.商标申请书、委托书必须加盖申请人的章戳、申请人名称及章戳应当与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申请书和委托书上还须加盖代理人章戳;对于国外申请人。要详细填写中英文企业名称和地址;委托书可由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4.一份商标申请书中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应当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所列的具体、规范名称填写。 5.申请书和委托书所填各项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改动的,应当在改动之处加盖代理人或申请人章戳,或由修改人签名。 6.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的申请书件,编定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未按规定填写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的填写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正,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未作补正或超过限期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7.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外文书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8.各项申请都需按规定交纳费用。 (二)如何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1.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或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亦或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外国人、外国企业根据有关协议或条约也可以成为商标注册申请人。 2.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1)商标注册申请人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商标申请人也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企业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3.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需要在中国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或按对等原则办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事宜,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具有涉外代理权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4.办理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具备的书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2)商标图样五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五份,黑白墨稿一份)。 (3)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提出申请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提交: A.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B.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提交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办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还应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办理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同时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生产该种商品或提供该项服务的特定品质及其所具备的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所谓主体资格证明,指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业团体,即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协会及其它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 主管部门是指中央或省级的业务主管部门。外国申请人也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和相应的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并附送中文译本。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集体商标的宗旨、成员、条件、手续、商品或服务质量。以及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承担的责任;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包括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条件、手续、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以及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承担的责任。 6.若干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7.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须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次申请国、初次申请日期及申请号,并在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逾期不提交证明文件,其优先权请求无效。 8.商标注册申请人应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或服务国际分类表》具体、规范地填写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同时还应填写商品用途和主要原料。 (三)如何办理商标变更注册申请 1.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它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发证机关的变更证明,自然人获得商标权后申请变更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变更申请书中的商标注册号、商标名称、商标注册人名义和地址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保持一致,变更后的申请人名义及其章戳应与证明文件上核准使用的名义一致。商标代理人应在申请书上填写代理人名称和递交申请的日期,并加盖公章,委托人应由变更名称后的企业委托,委托书上加盖的公章应与委托人名义一致。 3.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证明文件应由当地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每份申请应附证明文件一份,如果所附证明文件是复印件,应由发证机关签章或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一家企业多个商标一并变更,只需附送一份原件,但在其它变更申请书件中的复印件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处。 4.如果企业合并、兼并或分离,不应办理变更,而应办理转让申请手续。 (四)如何办理注册商标转让申请 1.办理注册商标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2.办理注册商标转让的申请人需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书应由受让人填写并在规定的位置加盖公章。 3.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应当及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且章截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但必须附送转让人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4.如果企业已经注销。其商标所有权专给消失,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5.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五)如何办理注册商标续展申请 1.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将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2.办理商标续展手续应交送《商标续展申请书》、《商标注册证》商标图样5张;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交送《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3.商标续展申请人名义、章戳,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中的注册人和《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申请人地址要具体详细,与《商标注册证》保持一致。 4.《商标续展申请书》上应填写商标注册号,续展商标的类别应按照商品国际分类的类别填写。如果原核定的商品现属国际分类不同的类别,但均需要续展注册的,应按类别分别填写续展申请书,并且注明原注册号保留在哪个类别上,其余的类别由商标局另编注册号,核发新的《商标注册证》。需要核发新《商标注册证》的,应附送原《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续展的商品与原核定的商品必须一致。 5.申请人报送的商标图样必须同《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图样一致。原核定的商标图样中带有不适宜作商标的内容且又与商标难以分离的,应说明该文字或图形不在商标专用权范围内;《商标注册证》中商标名称不在商标图样中的,申请续展时,若不要求该名称享有专用权,应声明放弃;要求保留的,可以将该商标名称的文字写入其图形外围,或者另行办理续展文字商标注册申请。 6.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有效期内的若干个相同商标,如属于国际分类同一类别的,可以分别续展,也可以合为一件申请续展。如果合为一件续展,申请人应将每个商标注册号和核定使用商品填写清楚。同时附送所有《商标注册证》,交纳一份续展费。 7.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已作为商标注册的,在提出续展注册申请时,应交送该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明。 (六)如何办理商标注册证补发申请 1.办理补发《商标注册证》的申请人,应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商标图样5张,注册人还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 通过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的,应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2.补证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商标注册号、商标图样应与原注册证一致。 3.如补证与变更名义一起办理,应分别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和《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补证申请应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在办理补证时,如原注册人公章已作废的,应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4.补证与转让同时办理的,应分别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和《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补证申请应以转让人名义提出。 5.因《商标注册证》损毁而请求补发《商标注册证》的,应当将损毁的《商标注册证》交回。 (七)如何办理注册商标注销申请 1.办理商标注销应交送《商标注销申请书》、《商标注册证》。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的,应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2.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商标注册号、商标名称应与《商标注册证》保持一致,如果申请人章戳因注册人名义变更而致原章作废的,应以现章代替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由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3.如因企业倒闭等原因而要求注销其商标的,可以由所在地工商部门向商标局申请注销。 《商标注册证》丢失或损毁的,应由注册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八)如何办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申请的商标未核准注册之前。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 1.办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应交送《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还应交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2.《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所填申请人名义必须与原申请人名义一致,申请撤回注册商标的原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类别的填写应准确无误。 (九)如何办理申请日期证明申请 办理申请日或证明申请应交送《提供申请日或证明申请书》及商标局核发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还应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十)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程序 经过形式审查合格的商标注册申请件,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实质审查通过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满标是否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等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商标局认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进行初步审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由商标局发布《初步审定商标公告》晓喻公众。对于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予以驳回。 商标局认为商标经过修改可以初步审定的,发给申请人《商标审查意见书》。 修改的内容为;将与商标法规相冲突的部分文字或图形、亦或部分指定使用商品放弃申请。 申请人在收到《商标审查意见书》后,按照意见书上所提项目和要求进行修改,并在收到意见书后十五天内将原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和《商标审查意见书》一并报送商标局。 以邮寄方式报送的,必须以挂号信件寄出,并在信封上加注“商标审查意见书”字样;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并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十一)如何办理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审查质量,维护良好的商标管理秩序。 1.经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认为初步审定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均可提出异议。 2.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按规定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商标异议人须交送《商标异议书》,异议理由可以另附于异议书后。在异议书中要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商品类别、商标、刊登初步审定公告的日期、公告期号、初步审定号填写清楚。为了便于核对,最好将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的那一页,复印下来作为附件一并提供。 商标异议如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异议书》及其附件均需提交一式两份。 4.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副本转交被异议人,限期在三十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可根据异议人所提的异议理由进行答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在三十天内,将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提交商标局;拒绝答辩或者期满未作答辩的,则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由商标局进行裁定。 5.商标局对被异议商标进行裁定后,书面通知异议案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人 6.异议复审的理由和证据需要有一定的准备时间。如果十五天内时间不够,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延期三十天。 (十二)如何办理商标评审申请 《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包括:对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复审;对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进行复审;对不服商标局驳回转让注册商标和驳回续展注册商标进行复审;对注册未满一年的商标有争议的进行裁定;对注册不当商标申请撤销的作出裁定;对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进行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裁定均为终局决定或终局裁定,商标局以及有关当事人均须执行。 1.驳回商标的复审申请。 (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应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驳回复审申请人资格。 (2)驳回商标的复审在原注册申请基础上进行。 (3)商标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交送《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 外国申请人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4)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应在收到驳回通知书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 十五天期限的计算,以申请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的信封上的送达邮戳日期和提出复审申请信封上的发出邮戳日期为准。在十五天内来不及办理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延期申请书》,期限为三十天。驳回复审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退回其申请。 (5)《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应当附送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原商标图样10张、《商标驳回通知书》以及商标局寄送《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还应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申请人应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规定的各项内容填写,复审理由可以附页形式与申请书一并装订好,并可附送其它证明材料。 (6)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局驳回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人的复审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保留其申请日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送商标局办理初步审定事宜。 (7)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终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组织。 2.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1)商标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取伪,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市情复审。 (2)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只能是原异议案件的当事人,其它人不得申请异议复审。 (3)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交送《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可附送其它证明材料。 (4)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及其他证明材料转送对方当事人,并限期作出答辩,当事人逾期未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5)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异议终局裁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双方或其代理组织,并移送商标局办理注册或撤销初步审定事宜。 3.驳回商标转让复审申请 (1)对商标局驳回转让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申请人应交送《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并附送原转让注册申请书及商标局驳回通知书。 (3)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复审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准予转让注册,移送商标局办理有关转让注册事宜;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局驳回转让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不准予转让注册。终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组织。 4.驳回续展复审申请 (1)对商标局驳回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申请人应是向商标局申请续展的原商标注册人。 (2)申请人应向评审委员会交送《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原件、《商标注册证》、商标图样5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3)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局驳回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申请续展商标不予续展注册;认为申请人复审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该商标准予续展注册,移送商标局办理有关续展事宜。终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组织。 (4)驳回续展复审的其它程序与驳回商标复审程序相同。 5.对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 (1)商标注册人认为注册未满一年的商标,与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对核准注册前经异议程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或理由申请争议裁定。 (2)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人,只能是商标注册人。 (3)申请争议裁定的期限为被争议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以内。 (4)申请争议裁定,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交送《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同时可附送其它证明材料及证据。 6.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 (1)任何人对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认为属《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注册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2)“注册不当”是1988年1月间日修订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1993年纳入《商标法》中;因此,自1988年1月13日以后注册的商标、任何人认为其属注册不当申请裁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受理。对于1988年1月13日以前的“注册不当”,不予追溯。 (3)申请人应交送《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及有关证明材料和证据。 (4)被申请人应在商标评审委员会通知的期限内予以答辩。 (5)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或代理组织。裁定申请人理由不成立的,该注册商标继续有效;裁定申请人理由成立的,撤销该注册商标,移送商标局办理有关撤销事宜,该商标注册人在收到裁定通知十五天内,应将《商标注册证》寄回商标局。 7.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1)被撤销注册商标当事人不服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撤销注册商标复审范围指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 (3)撤销注册商标复审不包括经商标评审委员会争议裁定程序和注册不当裁定程序中被撤销的商标。 (4)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人指经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原商标注册人。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主要围绕着注册商标是否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等。 (5)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实该申请理由成立,商标局作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申请理由不成立,被申请撤销的注册商标仍予以维持。 (6)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的申请人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交送《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并附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7)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局撤销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复审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该注册商标,并移交商标局办理有关事宜,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组织。 (十三)如何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1.商标被许可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义、地址、使用许可的商标、注册证号、使用期限、使用的商品、商品质量监督等内容。 3.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要注意以下几点: (1)使用的期限应当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之内,需要继续使用的可在商标续展注册后,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原样,不得改变。 (3)使用商标的商品应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 (4)许可人必须监督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商品质量。 (5)被许可人不得以许可人的名义使用商标,被许可人要标明真实的厂名、厂址、对消费者负责。 (6)许可人应保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在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期间不得单方面违反合同约定,做出损害被许可人利益的事情。 4.许可他人使用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附送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5.商标使用许可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当事人双方要签订专项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同副本、《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以及许可合同备案表,由许可人报商标局备案并报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 (十四)如何办理商标国际注册 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 1.申请程序 (1)根据《协定》、《议定书》确定中国为原属国的法人或者自然人,通过《协定》或《议定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首先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为基础,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②在我国有住所;③拥有我国国籍: (2)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或者邮寄办理,或者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直接办理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商标局可以提供翻译。文件翻译费为300元人民币。 (3)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等有关事宜的,申请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人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办理。但申请办理与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事宜的,则必须通过商标局办理。 (4)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不论手续是否齐备,商标局均以收文之日为申请日期,并编申请号。手续齐备后,商标局在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将申请书寄国际局;申请手续不齐备或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5)费用。 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应向国际局缴纳基础注册费。附加注册费(如需要时)、补充注册费或其它单独规费和向商标局缴纳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手续费。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后,将核算费用,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寄送《收费通知单》,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按该通知单的要求,可以用人民币向商标局结算,也可以直接用瑞士法郎向国际局结算(见附件四、五),但必须向商标局寄送汇款证明,同时向商标局缴纳手续费。 (6)商标公告、注册证、续展证及其它通知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一经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后,即由国际局负责刊登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上,每周公告一次,任何人均可订购;商标注册证。续展证及其它有关通知,由国际局直接寄送申请人、注册人或其代理人。 (7)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根据该驳回国的相关法律,直接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 (8)申请人或注册人需要查询有关商标国际注册的信息,可在商标驳回期限届满后,通过国际局有偿获得附有国际注册情况分析的国际注册簿详细摘要。 以国际注册代替在中国相同的在先国家注册及要求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的,注册人应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到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并向商标局交费。 国际局将国际注册簿上登记的商标刊登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上,从该公告出版次月一日起的三个月内,任何人可对延伸至我国要求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有关事项的,应使用并按照国际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书式,用打字机填写。 为了方便我国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有关事项,商标局制定了中文《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申请书人 (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①申请人名义: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全称(愿意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明该译名)。 ②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门牌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③委托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名称(愿意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标明该译名)和详细地址。 ④商标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注册日期、注册号。 ⑤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意图。 ⑤注意事项: A.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定》、《议定书》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应至少指定一个保护缔约方,但不得指定中国。 B.以商标注册或者已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所有《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 C.以国内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只能指定纯属《议定书》缔约方。只有该商标注册或初步审定公告后,才能指定《协定》成员国或者既属《协定》又属《议定书》的缔约方。 D.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人名义一致。 E.申请国际注册由商标图样必须与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尺寸最大不超过80mm×80mm,最小不小于20mm×20mm。如商标为彩色的,用文字指出该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 F.申请书中填报的商品不得超过国内申请注册的商品范围,并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 G.商标或其某一部分为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申请书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H.申请人在指定至少一个纯属议定书缔约方时,可以选择法语或英语作为今后的收文语言,否则只能用法语。 ⑦应附有关附件 A.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申请必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B.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 C.代理人的,应附代理人委托书。 D.附商标图样2份。 E.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 (2)《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申请书》的填写及主要注意事项: ①注册人名称、注册人地址应与最近国际注册簿登记的一致;代理人名称、代理人地址可与最近国际注册簿登记的一致,也可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 ②申请人在后期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的意图。 ③主要注意事项: A.每份申请书只能涉及一个申请种类,所有种类的申请均应填写申请书中“基本情况”一栏。 B.每份后期指定、续展和仅涉及部分商品或服务的转让申请,只能填写一个国际注册号。 C.涉及全部商品或服务的转让,同一内容的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或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指定代理人申请书,可填写多个国际注册号,条件是申请涉及各个注册中全部或相同的国家。 D.放弃申请不能涉及全部国家。 E.注销申请必须涉及全部国家。 F.续展可放弃在部分国家的保护,也可在虽有驳回或无效但未有终局决定的缔约方进行,但须在申请书中作特别声明。 (十五)如何办理逐一国家注册 1.逐一国家注册是指企业通过代理人或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办理商标注册。一般来讲,我国企业可以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与我国签 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的国家逐一注册。 2.申请逐一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或经销商亦或其他机构代理。在国内,企业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理;在国外,企业可以委托有关的律师事务所、经销商或其他有关机构代理。 3.我国企业如果在巴黎公约任意一个成员国提出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的半年内,又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就同一商标向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那么可以要求优先权;如果企业到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只要这些国家与我国签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并且协议中规定有优先权条款的,也可以在申请时要求优先权。 4.申请逐一国家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注册所需的证件,并交纳所需的费用。所需的证件一般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需提供原先提出申请的副本以及原先受理申请的国家主管机关出具的载明申请日期的证书及其译本。当申请人到英国和美国申请商标注册之前,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须明确声明使用该商标。 5.商标逐一国家注册的费用包括注册国家所规定的申请费、注册费,费用标准与商标国际注册规费标准是不一样的,各国收费和代理人收取的代理费视国家和代理人的不同而不同。 (十六)如何办理特殊标志注册申请 根据国务院一九九六年七月发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的申请,商标局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个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特殊标志的申请受理事宜。 1.特殊标志的概念: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此定义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要件:(1)特殊标志的使用范围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国际性的社会公益活动;(2)申请使用特殊标志的活动必须是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3)特殊标志的内容是指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 2.特殊标志的申请人:特殊标志的申请人应是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申请人有权利对其使用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3.办理特殊标志申请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和项目:(1)申请人名称、地址,并加盖申请人章戳;(2)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3)特殊标志种类(文化、体育、科研或其他)及其设计说明;(4)特殊标志名称(须写全称)、申请保护期间(时间不超过四年,保护期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5)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活动名称、活动期间、活动场所及活动内容;(6)申请保护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商品或服务名称一栏可直接填写类别及类名,不必填写组名及具体商品或服务名称;(7)特殊标志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或用照片代替,图样的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须将一张黑白图样贴于指定格内,另附5张图样;指定颜色的。送着色图样5张,另附黑白墨稿1张;(8)通过代理人办理的,写明代理人名称及地址,并加盖代理人章戳;(9)交纳规费。 4.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在呈送特殊标志申请书的同时,还须提交下列文件:(1)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活动的文件或批示;(2)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5.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申请人即成为特殊标志的所有人,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可以许可他人在经核准登记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 6.特殊标志有效期为四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十七)如何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0月18日发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中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商标局具体承办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备案工作。为规范商标局的质押登记工作,方便质押申请人进行登记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5月6日又发布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详细规定了质押登记的申请受理事宜,该《程序》规定已开始实行。 1.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概念: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商标权作为财产权作价出质,将该商标权作为债权担保的民事法律行为。 2.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是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一般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向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申请手续。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和权限。 3.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其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a、申请质押原因,b、申请质押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并加盖申请人章戳,C、质押商标名称、注册证号、商标有效期,d、质押商标的权属状况,e、质押的价值,f、质押的期限等;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合同和质押合同复印件(外文文本需附中文译本1份); (4)质押商标所有权证明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包括续展、变更、转让情况); (5)代理人权限委托书; (6)商标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或材料。 4.申请登记的时间要求和审查期限: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于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 登记机关应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5.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如:出质人不是商标权合法所有人的;商标权归属不明确的;没有缴纳登记费等),商标局不予登记。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将撤销登记: (1)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2)登记后发现有不应予以登记事由的; (3)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4)双方当事人申请撤销的。 (十八)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商标注册申请形式审查实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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